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,购买生活必需品、防疫用品要注意哪些方面?取消或变更事先预订的出行、餐饮等消费活动,又该如何维权?这里有一份为您准备的贴心提示,请注意查收。

购买到假冒、伪劣、“三无”防护用品怎么办?

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,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,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,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。若经营者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仍销售的,构成欺诈行为,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,除要求经营者退还已支付货款外,还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,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,为500元。

购买宣传可防可治疫情的商品后发现无效怎样维权?

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、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,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,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,情节严重的,可能构成诈骗罪、虚假广告罪等犯罪。

在双方解除合同后,消费者的已付款项可以全部退还吗?

若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合理的支出,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退款时有权扣除该部分支出成本。在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后,对方未同意,消费者停止履行合同并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,致使自身利益受损,应自负全部责任。因此,要本着公平原则,冷静与经营者协商退订退款事宜,表达自身合理诉求,避免“非理性维权”和“过度维权”。

未能在疫情期间主张权利,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?

《民法总则》第194条规定,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,因不可抗力的障碍,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时效中止;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,诉讼时效期间届满。因此,确因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、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,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的,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。

随着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,以及媒体对于行业潜规则、霸王条款等问题的重点曝光,导致很多企业对于3.15消费者权益日感到惴惴不安。3.15前夕,不仅公关活动异常频繁,更有一些企业主动讨好消费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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